亿卡汽车车辆商业险包括哪些 防范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诈骗

防范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诈骗

时间:2017-10-31 22:31:41

分享者:cqbzzhs917

摘要:利用厂内报废车辆制作假现场、假事故、假证明以骗取保险金的事实.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风险防范是社会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交强险与商业险诈骗案的增多,已引起多方关注.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风险防范工作做实做细,把风……

程太和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交强险的实施,同时带动了商业险的发展,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已成为多家财产保险(放心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多数占60%以上,有的甚至接近90%.在激烈竞争中,各家公司采取各种手段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努力多占市场.但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公司并不因为市场份额的提升而带来效益的提高,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甚至处于连续亏损状态,这一方面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关,另一方面与社会大环境也有相当大的关系.不少人保险意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更有一些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抱着赌博的心态投保,投机取巧,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伪造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诱骗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种行为的存在,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正常经营带来威胁,影响着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最终将危害广大客户的整体利益.

当前,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诈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伙同修理厂,赚取定损差价.

目前,市场上汽车配件价格,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悬殊.少数不法分子自开小型修理厂,然后勾结同伙,频繁制造事故.而在每一次事故后都是拿着保险公司以正厂件为标准赔付的保险金,给车安上拆车件,这两种之间不小的差价自然就成了不法分子的定期“收入”.即使保险公司对一些老旧车型限制承保(况且这些限制措施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今年5月,央视记者就曝光了江苏省少数财产保险公司拒保“大龄车”的问题),最多只给上三者险,这些人也会组成团伙以互相碰撞来诈骗保险金.2009年,人保财险南通市分公司就协助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经侦大队侦破了一起保险团伙诈骗案.该犯罪团伙利用几辆汽车经过事先策划,通过故意制造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手段,诈骗保险赔款,以获得非法利益.该团伙在两年多的时间内疯狂作案30多起,先后在南通人保、太平洋(601099 )产险、平安、天安、中华联合等数家保险公司诈骗保险金30余万元.

2.冒名顶替,移花接木.

甲和乙是好朋友,两人先后买了车,但由于种种原因甲一直没有购买保险.一次甲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事故,由于两人的车同型同款,甲和乙就合伙演绎了调包计.

3.主动揽责,争取多赔.

一辆轿车在乡村公路上正常行驶,一名老者听到车子的汽笛声后吓倒,此时轿车与老者仍有一定距离,但车主没有立即开走,反而积极地把他送往医院抢救,并将所有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该车主并非高风亮节,而是他对保险条款十分熟悉.因为通常情况下,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款,责任越轻,获得的保险赔偿越少;反之,责任越重,获得的保险赔偿越多.

4.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车险保险金.

有些车主酒后驾车出事,为了逃避处罚,同时还要获得保险赔偿,车主就找人顶替,且将肇事现场转移到大桥的栏杆边或电线杆、石墩等障碍物处.然后编造出事经过,逃避处罚,同时还骗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等相关证明.还有的直接伪造事故,伪造证明,伪造印章,开具假发票,骗取保险赔款.2012年4月,国寿财险南通中心支公司稽核组在对一起本公司承保、上海出险的案件进行核赔时,发现该案存在报案延迟且无现场、虽有事故证明但痕迹有所不符等疑点.稽核组立即对此案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事故证明上的三者方电话竟然为投保人电话,故确定该案为存疑报案.公司理赔部及双代岗员工立即与南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赴上海调查此案.在确切的事实面前,该汽修厂承认与被保险人串通,利用厂内报废车辆制作假现场、假事故、假证明以骗取保险金的事实.

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风险防范是社会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交强险与商业险诈骗案的增多,已引起多方关注.对此,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风险防范工作做实做细,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从内部管理角度来说,严格按章办事,是有效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具体说来,一是要加强核保工作,严格把好承保关,通过有效措施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诈骗动机.二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教育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以减少内外勾结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对保险理赔人员的培训,增强对保险诈骗的甄别能力.理赔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经验直接影响对保险诈骗的识别能力,凡是欲行诈骗的案件,必先经过预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隐蔽性再大,也有疑点.发现疑点,理赔人员要高度重视,从而加大查勘力度,找到有利证据,并及时固化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根据修理厂家资质合理定损.

车险查勘定损要根据修理厂家资质,考虑配件来源,车型、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更换零部件价格、修理费用工时标准等.特别是对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物损,应要求提供修理清单、材料清单.查勘定损时,查勘与定损两项工作要分开进行,看查勘时的损失全貌与定损时的损失确定项目是否一致;是否有多定、重复定损项目;单件修复与换件定损是否合理;有无轻微损失予以换件,且单件价格较高的项目等.

3.加强联手协同查处保险诈骗行为.

保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医院及同业公司的联系,并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在基层工作实践中,有些理赔案件极易发生疑点,但要取得确切的证据,还有许多法律障碍.譬如,保险公司无刑事取证权、强制措施权等,对相关证据的取得有时难以固化,在此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求得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4.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保险诈骗活动.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是:(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以上5种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律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出现的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保险业经营秩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保险法》第131条也明确规定:“……(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为有效打击和惩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各家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保险诈骗活动应即时报案,依靠相关部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保险诈骗活动,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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