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卡汽车购车发票有什么用 芜湖夫妇新车拿到手竟然是“二手”的购车发票买方是第三方

芜湖夫妇新车拿到手竟然是“二手”的购车发票买方是第三方

时间:2017-11-01 13:38:13

分享者:xyl0313

摘要:发票无法再开在黄先生夫妇和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过程中,除去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1000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黄先生夫妇手中还有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复印件,该发票(复印件)显示购买方为黄先生,除此……

原标题:新车拿到手竟然是“二手”的

买回一部新车应该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但最近,黄先生夫妇心里却很不是滋味,因为他们的新车拿到手时便已是“二手”的,且因为未拿到开具在自己名下的新车购置发票,黄先生夫妇还面临着一笔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遭遇:购车发票买方竟是第三方

10月31日,黄先生夫妇一起来到位于澛港大桥东300米的“芜湖易和福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中了该公司销售的一款“别克昂科威”轿车.在和销售人员谈好价格后,黄先生夫妇二人当天即和该公司签订了车辆订购协议,并交付了10000万元的定金,约定车价为210900元.

11月12日,黄先生夫妇来到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提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机动车销售合同,除格式条款外,合同第十项、其他约定事项一栏中,手写了优惠9000(元),送原厂踏板、方向盘套、全车贴膜等,其中还有“700元转户费”字样.

黄先生夫妇告诉记者,这款车是他们全款购买的,提车当日,他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查看新车上,对于销售合同中的“700元转户费”,他们以为是将新车从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名下转到自己名下,需要交纳700元的费用.

但事实并非如此.待易和福道公司的销售人员协助黄先生夫妇办理好交纳新车购置费、购买保险等手续后,黄先生夫妇拿到了此次购车的凭证,其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购买方不是黄先生,而是“安徽省易和福庆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买方:商家须重新开具发票

黄先生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此后还将给黄先生造成一定的损失.原来,黄先生所在单位出台了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黄先生可享受一定的车贴和用车补贴,黄先生要申请这项福利,须提供购买方是其本人的购车发票.

由于无法从单位申请这项福利,黄先生遂要求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出具一张购买方为其本人的购车发票,但被拒.其间,黄先生了解到,自己全款购买的新车先是被登记在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然后才转到自己名下.这意味着,黄先生购买的这款车虽是新车,但其性质上却是“二手”的.

新车拿到手便是“二手”的,加上申请不到单位的车贴和用车补贴,黄先生夫妇二人实难接受这样的结果.为此,他们多次找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交涉,后来该公司提供给黄先生夫妇一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的买方为黄先生,卖方是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车价为1000元.

“我们花了20多万元买车子,开在我们名下的发票却只有1000元,我当时拿到这张发票时手都发抖.”谈及当时的情景,黄先生妻子晏女士激动地说,这不禁让他们心生担忧,“是车子有问题还是他们公司有问题”.

卖方:事先已告知、发票无法再开

在黄先生夫妇和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过程中,除去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1000元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黄先生夫妇手中还有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复印件,该发票(复印件)显示购买方为黄先生,除此购买方内容之外,该发票和那张开在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模一样.

晏女士称,这张开在其丈夫名下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但后来对方找借口将原件拿回,仅把复印件给了他们,为保证效力,他们要求对方在该发票的复印件上盖章.记者查看发现,该发票复印件上确实盖有“芜湖易和福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红色印章.对此,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10月2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对此不知情,并否认该发票的出具及盖章行为是他们所为.

对于黄先生提供开具在其本人名下发票的要求,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展厅经理刘日称,一辆汽车售出后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黄先生购车的发票已经开出(易和福庆汽车租赁公司名下那张),故已无法满足黄先生的要求.此外,他们在黄先生夫妇购车时已告知对方相关情况,并在购车合同中做了约定,如转户费700元等.

对此解释,黄先生无法接受,他说,其所在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车贴和用车补贴规定,早已有之,他不可能为了几千元的优惠,而放弃单位的这项福利.在购车时若知道拿不到自己名下的购车发票,他是肯定不会购买这辆车的.

律师:出卖人应依法开具发票

对于黄先生的购车遭遇,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陆在春认为,黄先生和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订立了机动车销售合同并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该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黄先生出具载明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实际销售合同项下真实信息的增值税发票.

对于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发票在客户名称与原始销售合同内容不符的情况,陆在春说,除非该公司能够证明双方另有约定且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黄先生有权要求易和福道汽车销售公司完全履行开具适格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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