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卡汽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赔偿有顺位关系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赔偿有顺位关系

时间:2017-10-31 22: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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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段晓梅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人过错程度的大小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

2014年6月,特木勒驾驶轿车与嘎尔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嘎尔迪及乘车人海日古受伤.嘎尔迪受伤后在某中心卫生院治疗166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21.9万元.2015年1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嘎尔迪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860元.海日古受伤后在某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57天,支付医疗费5228.66元.奈曼警方认定特木勒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特木勒在收到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后并未申请复议.

特木勒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海日古和嘎尔迪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嘎尔迪要求特木勒和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3.2万元;海日古要求特木勒和某保险公司赔偿生活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奈曼旗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嘎尔迪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费用9.1万元,以上合计10.1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海日古各项费用总计1064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嘎尔迪各项费用合计2520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海日古各项费用合计7508元.

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段晓梅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人过错程度的大小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交强险是每一机动车必投的法定险种.商业三者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二者的共同点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法定受益人.二者的区别在于赔偿责任限额的分配使用方式不同.

商业三者险适用总项责任限额制.受害人的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限额均可获赔.本案中,特木勒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所以该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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