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卡汽车交通安全事故案例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5则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5则

时间:2017-10-20 14:15:46

分享者:lhhdz

摘要:很多朋友没有驾照不知道开车遇上交通事故是多么的危险,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人都不想,但是发生了要怎么处理?看看这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吧。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5则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 27日晚8点左……

很多朋友没有驾照不知道开车遇上交通事故是多么的危险,交通事故的发生很多人都不想,但是发生了要怎么处理?看看这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吧。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5则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一

27日晚8点左右,316国道孝感段发生车祸,一辆载有化学物品的槽罐车与一辆轿车迎面相撞,造成轿车内人员3逝世3伤。

当晚9点,武汉晚报记者闻讯赶到事发现场,发现事发路段路面散落着大量汽车零散部件,一辆槽罐车与一辆小轿车呈迎面相撞状态,消防官兵已经展开救援。小轿车挂武汉牌照,其车头已经面目全非,发动机的位置完全插入槽罐车头底部。槽罐车挂着安徽牌照。经询问得知,严重变形的小轿车内,有6人被困,其中包括1名7岁男童。

参与救援的消防官兵介绍,经过询问槽罐车车主得知,槽罐车内装有33吨液体化学物质二甲苯,一旦透露引燃,成果不堪设想。消防官兵疏散围观群众,协助交警做好警戒工作,同时架设好水枪防止意外发生。

经过勘察和检测,在确认没有出现二甲苯透露后,消防官兵随即应用扩大器、无齿锯、撬杠等工具撬开小轿车车体,先后将车内6名人员救出。遗憾的是,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轿车上7岁男童和驾驶员已无生命迹象。

昨天,知情人士奉告记者,轿车上6名人员中,有3人逝世亡,3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伤情对比稳定。

目前,槽罐车司机已被警方把持,事故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二

27日中午11时多,京港澳高速(g4)长潭段北往南方向k1530公里处,发生多车追尾起火事故。湘潭市119指挥中心12时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3个消防中队7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随后消防救援全勤指挥车也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行车道上一台车牌为桂b43290的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被一台满装瓷片的车牌为豫rm529挂的货车追尾,后方再被一台车牌为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追尾,造成激烈燃烧,引燃了后方两台追尾货车和旁边超车道的两台小车,现场5台车辆浓烟四起。

消防人员迅速从四面铺设水枪,同时架设5支水枪灭火,同时配合现场高速交警拉开警戒带,疏导围观群众。经过20分钟的扑救,明火基本被扑灭。随后,消防部门持续架设水枪对槽罐车罐体进行冷却降温,防止爆炸事故发生。截止14时30分,事故现场还在处置,现场已造成一人逝世亡。

据现场司机介绍,事发前,京港澳高速北往南方向由于大雾正在缓慢堵车,车牌为桂b43290满装有双氧水的槽罐车行驶到k1530公里处突然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双氧水发生泄露起火,10分钟之内引燃周边共计5台车,所幸两台小车内的司乘人员和双氧水槽罐车的2名驾驶员、湘m1708挂的小车运输车卡车内的驾驶员整个逃出起火现场,没有人员受伤。只有货车豫rm529挂的另一名驾驶员逃离现场。

目前,事故导致京港澳高速双向堵车2个小时,截止14时40分,高速交警采取分流措施,北往南方向车辆掉头疏散行驶,缓慢放行。事故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三

6月3日6时50分,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分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晋f03210的重型大货车,行驶到山西省右玉县至朔城区省道36km+43m处违法越过公路中心黄虚线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朔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车牌号为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正面相撞,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经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晋f03210重型大货车驾驶员严重违法驾驶,晋f08004的依维柯客车核载17人,实载24人,严重超员。二是有关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货车违法超车、客车严重超员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纠正。事故详细情况及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防范措施

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禁止驾驶员超载超速、违章超车等不安全行为,保证安全运营。

二、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08〕15号)要求,加大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道路等各个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路面管控、动态巡逻频率和密度,依法严厉查处和纠正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四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1、外来司机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规定,在厂区交通干道上超速行驶,不听从保卫人员警告,在车辆拐弯时车速过快,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机疲劳驾驶,无视公司对外交通管制规定和执法人员警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拘无束野蛮驾驶。

3、员工对公司内部交通状况过于乐观,交通风险分析意识薄弱。

4、对外来司机的超速行为无有效的监管机制,处罚机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处罚终端不能由服务商落实到司机个人,从而惯养出外来司机有章不循,有恃无恐的行车态度。

四、防范措施:

1、公司全员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在行车、走路时注意避让车辆。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时内教育到全体员工,由安环部负责跟踪落实教育情况。

2、所有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牌和凸面镜,(已报计划)在所有易发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设置“转弯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并由专人进行负责岔路口的车速抽查。此项由保卫部落实。

3、合理规划公司交通主干道,在现有的条件下试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绘制斑马线。此项由保卫部于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卫部做好对外来司机厂内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的源头告知,以杜绝以罚代管的被动局面。

五、善后处理:

1、保卫部已通知采购部,冻结肇事方100万元的货款。同时通知货主预付五万元救治费。(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给利国交警进行处理,后续处理由保卫部和安环部配合交警队,并提供相应支持。

3、伤者厉业忠已无生命危险,现在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手术,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确定。泡花碱厂生产厂长王义负责安排善后护理和伤者住院费用垫付工作。

2017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五

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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