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卡汽车右转红灯右转算闯红灯吗 “右转闯灯”车主一审败诉事发路口右转灯启用

“右转闯灯”车主一审败诉事发路口右转灯启用

时间:2017-12-04 17:56:15

分享者:fairybird

摘要:本网曾报道的本市首例因“右转闯红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败诉.对此,陈先生表示不服,称已提出上诉.路口右转闯红灯车主挨罚2014年5月2日20时22分,市民陈先生驾车自南向北沿解放南路行驶至新围堤道路口时,因……

:本网曾报道的本市首例因“右转闯红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败诉.对此,陈先生表示不服,称已提出上诉.

路口右转闯红灯车主挨罚

2014年5月2日20时22分,市民陈先生驾车自南向北沿解放南路行驶至新围堤道路口时,因闯右转红色信号灯而被摄录.交管河西支队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陈先生不服,向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交管局复议后维持交管河西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陈先生为此向河西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交管河西支队和市交管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第一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第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状告交管部门一审败诉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管河西支队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行政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河西支队通过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原告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已将技术监控记录的事实以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虽未妥投,但不能认定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且其已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天津智能交通网,原告可通过该网获取车辆违法信息.对于原告提出的“交管部门在事发路口设置右转红灯不合理,且设置右转信号灯未经公示”,法院认为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交管河西支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原告提出复议申请后,被告市交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而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车主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昨天,本案原告陈先生称,因不服一审判决,他已提出上诉.陈先生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从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右转红灯的设置到作出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

首先,用于摄录的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违反规定;其次,该路口右转红灯信号的设置未提前向社会公告,属于违法;再次,按照简易程序而非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后,本案事发地点的右转红灯就被取消了,可见被上诉人也知道该信号灯的设置是违法的.”陈先生说.

新闻链接

现场:涉事路口右转灯未开启

昨日获悉,1月9日起,交管部门将对解放南路围堤道路口交通组织进行调整.昨日,记者在解放南路与围堤道交口看到,解放南路右转小围堤道方向用隔离护栏做了个简易的渠化岛,并设置了专用车道,而解放南路与新围堤道交口的右转信号灯并未开启.

市交管局秩序处规划调研科科长于士元表示,解放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为五岔路口,交通高峰时段,在交通流量集中的情况下,右转车流和直行车流很容易在路口交叉,不仅易引发路口乃至解放南路和围堤道的交通拥堵,还易发生车辆刮蹭事故,因此,此次通过新的交通组织渠化将现状五岔路口简化为十字路口,减少车流的交叉点.

后天:实施新方案后右转灯启用

1月9日,新的交通组织将正式实施.交管部门会对路口南口右转机动车进行信号灯控制,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机动车须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此同时,新围堤道由西向东直行机动车可通过路口后,通过专用车道驶入小围堤道;解放南路由南向东右转小围堤道机动车则须右转新围堤道后,通过专用车道进入小围堤道.

需特别提醒的是,解放南路与围堤道路口交通组织调整后,途经车辆应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标线指示通行,行经路口应减速依次通行,切勿强行并线、加塞儿,以免发生刮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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