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卡汽车追尾事故处理流程 广东被追尾司机查出严重醉酒保险被判赔21万元

广东被追尾司机查出严重醉酒保险被判赔21万元

时间:2017-11-16 20:52:10

分享者:zzz478

摘要:在佛山一环高速路上,两辆重型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致2人受伤,而被追尾的前车司机经检测后为严重醉酒.按以往的经验,因为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因为该前车司机坚称,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使得这起交通意……

在佛山一环高速路上,两辆重型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致2人受伤,而被追尾的前车司机经检测后为严重醉酒.按以往的经验,因为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车祸,保险公司拒赔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因为该前车司机坚称,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使得这起交通意外显得并不寻常.

法庭上,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围绕着发生意外时前车是否处于静止状态以及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使用过程”是否只包括行驶状态,展开了辩论.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21万余元的赔偿款.

案情:

被追尾司机醉酒

保险公司拒赔

2013年8月15日凌晨5时10分许,天刚蒙蒙亮.白某驾驶着一辆桂j号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搭乘张某及阿龙,沿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往樵乐路方向行驶时,从后“追尾”了一辆粤h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辆马路上的“巨无霸”发生碰撞后严重受损,张某与阿龙因此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环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经检测,前车也就是粤h号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刘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7.1mg/100ml,远远超过法律对醉驾的核定标准. 2013年10月1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阿龙、张某无责任.

粤h号牌车辆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是邓某.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之所以拒赔,是根据邓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2016年8月,邓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等赔偿款22万元以及利息.案件一审于同年9月开庭审理.

起诉:

坚称司机停车后喝酒

损失应该理赔

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拒绝,在他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为何邓某执意要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原来,邓某坚持认为,在发生追尾意外的时候,刘某并没有驾驶车辆,车辆是停在路边的.

“刘某经检测有饮酒,是因为他在驾驶车辆时车辆发生故障,因此将车辆停在一段修路的地方等待维修,在等待维修的过程中吃了东西喝了酒就在车上睡觉,结果在早上5时左右被白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邓某称.

据了解,市公安局曾认为刘某存在醉酒驾驶不合格挂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变道行驶的行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来,禅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对于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处于何种状况,法院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为酒精含量超标,但其驾驶的车辆是由于故障导致无法行驶而停在事发路段,是处于停驶状态时被碰撞而发生案涉事故.

一审:

并非“使用过程”中喝酒

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同时指出,虽然刘某不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但其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灯光不合格的车辆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该事故中各人的责任认定并没有错误.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的焦点在于刘某的饮酒行为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

首先,刘某驾驶的车辆是在停驶状态下被白某驾驶的车辆追尾,因此即使刘某存在停车等待的过程中有饮酒行为,也不构成醉酒驾驶;其次,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明确了饮酒免赔的条件是被保险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此处应当限定解释为车辆处于驾驶中或饮酒后有其他操作车辆的不当行为,若刘某只是在等待的过程中饮酒且在未操作车辆之前遭受撞击,应当不属于该保险条款所约定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情形.

综上,禅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证据不足.在扣除4000余元的自费用药后,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应向邓某付赔偿款21.5万余元及利息.二审:

停车仍属于“使用过程”?

法院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并不只限于车辆行驶过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刘某出车途中饮酒,其饮酒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

“严禁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饮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亦是驾驶员理应知晓的常识和必须遵守的法则,因此应减轻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称,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保险公司并未明确约定驾驶人饮酒后未驾驶或未操作车辆的情形是否属于免责事由.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投保人很难理解该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包含驾驶车辆以外的其他行为,保险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免责条款的明确含义及具体涵盖的情形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及解释,使得投保人知悉“驾驶员饮酒后在车上休息”与责任免除之间的关联性.因此,法院不能认定驾驶人刘某饮酒后未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据此,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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